“在深圳,可以接触到更广阔的世界”******
【海峡聚焦】
“在深圳,可以接触到更广阔的世界”
——访在深圳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
光明日报记者 党文婷 严圣禾
“深圳已经是我们的第二故乡了!”临近春节,台湾青年、深圳市艾薇达烘焙培训有限公司主理人刘天庭告诉记者自己的假期计划,“我们今年春节打算留在深圳,去一个很要好的客家朋友家里一起过年。我太太是台湾客家人,特别想体验大陆的客家风俗。”
无独有偶,深圳市伟富涂装有限公司经理纪伟祥也打算和母亲一起留深过年。“春节后我就打算启动新项目,把台湾的创业团队带到深圳,专攻聚氨酯、碳纤维等新材料的开发,搭建全供应链体系。”
作为台商进入祖国大陆最早、投资最密集的地区之一,近年来,深圳全面深入开展对台经贸、对台交流,让深台两地的深度融合取得新突破。越来越多来深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成为“来了就是深圳人”中特别富有活力的细胞。
2022第五届海峡两岸暨港澳无人机航拍创作大赛颁奖典礼在深圳举行。资料图片
真情关爱温暖人心
“这里和台湾的营商环境很不一样,不仅内外销都方便,供应链成本也低,更重要的是政策利好。”纪伟祥说,疫情期间,政府出台了社保免缴、贷款延期等一系列惠企政策,自己的企业都有享受到。
而当地台办、街道办的关心关爱,也让这位25岁的台青感动不已。纪伟祥的父亲2016年在深圳患病去世,当时年仅19岁的他正在台湾读大二,原本打算毕业后留在台湾的他不得不往返深台两地,全力以赴帮母亲撑起父亲留下的工厂。“那时又刚好赶上当地要修高架桥,工厂要迁址,我和母亲两眼一抹黑,什么情况都不了解,幸好龙岗区坪地街道帮我们寻找到了合适的厂房。”纪伟祥回忆说。
2022年,他凭借此前的积累开设了一家新材料领域的创业公司。龙岗区台港澳事务局得知后,经常主动跟他讲解最新的创业政策,在他们的帮助下,纪伟祥顺利申请到了几万元的创业补助。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深圳不仅积极落实国台办、广东省台办的相关惠台政策措施,帮助台企转型升级和扎根深圳,还积极开展“惠台暖企”行动,通过调研、座谈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困难,第一时间协助企业解决合理诉求,帮助台资企业良性发展;经常举办海关、税务等系列政策宣讲活动,为台胞个人和企业提供指引,并针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一项一项推动解决,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实实在在的关爱和帮助让深圳的台青们不再孤单,“来了就是深圳人”这句脍炙人口的口号也印入他们的心田。“我们在创业途中接触到不少台商协会、台办和台港澳事务局的干部,他们就像长辈和朋友一样亲和。这几年因为疫情,餐饮行业尤其不容易,为此他们经常自掏腰包来‘帮衬’,比如加班时叫我们家的外卖,或者下班后专门来买走一大袋面包。”刘天庭说,这让他心里暖暖的。
2022年2月,在深圳的台湾青年制作汤圆庆祝元宵佳节。资料图片
广阔天地让年轻人大展身手
“设计能快速帮助产品融入大众视野,更易于让大家接受。”在2022年深圳中芬设计园举办的海峡两岸青年创客论坛上,来自台北的设际邹工业设计合伙人涂惟甯在演讲中激情昂扬地分享着自己的创业心得和未来愿景,“希望我们的设计有一天能代表中国设计。”
近年来,像涂惟甯一样选择来深发展的台青越来越多。在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艺龄看来,她的客户种类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趋势的变迁。
“15年前我刚来深圳时,300多人的律所只有我一个台湾员工,服务的也大多是大陆企业。现在我的客户有越来越多的台商企业,包括很多科技创新型、服务型、咨询类、餐饮类企业。”张艺龄感慨,这些年来,她还亲眼见证了台大深圳校友群从十几人发展壮大到数百人,深圳这座城市从一开始受到创业型台青的青睐,逐渐拓展为职业型台青的理想目的地。
“特别是很多海外留学的高端科研人才和专业人士,也喜欢来深圳发展。”张艺龄认为,如今的局面一方面是由于深圳本身的发展土壤非常肥沃,产业基础、政策条件好,资本市场活跃;另一方面是这里拼搏奋斗的氛围特别适合有理想的年轻人来打拼。
纪伟祥也表示,深圳的舞台很大,无论什么行业,在这里是和全球最强的公司在竞争,而拼搏奋斗的深圳精神让年轻人不管什么时候都在想着如何变得更好。
正是在这种拼搏的氛围下,短短两年间,纪伟祥已经迅速掌握了研发、生产、财务、管理等事务,将公司全盘接手。然而他并不就此满足,决心继续尝试挑战——今年要把在台湾和其他合伙人创办的公司迁过来。“长远来看,纯粹做来料加工并不稳妥,必须要做大做强,向产业链方向进发。”
台青们踊跃参与先行示范区的建设也反映在数据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深圳累计引进台资企业7753家,引进台资145.58亿美元,现存3941家,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台企8家,涵盖了集成电路、精密制造、生物科技、文化创意等行业。
两岸交流为台青提供更多选择
“我已经将深圳列为今后立足发展的首选城市。”在参加了2022年台湾青年深圳实习活动后,西南财经大学台湾省籍学生陈琦帧说。这次为期一个月的暑期实习也给东海大学台湾省籍学生张皓哲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有机会我一定要再来深圳,也希望更多台青来深实习及发展。”
为了加强两岸青年交流,2016年以来,深圳每年暑期都会大规模组织接收台湾青年前来实习,累计发布3000余个实习岗位及1000余个实习衔接就业岗,先后吸引了近1000名台湾大学生;结合台湾人才特点,突出在金融、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深圳优势产业提供优质实习岗位,为毕业生和企业创造双向选择的平台;对所有来深实习台青提供“亲情服务”,印制《台湾青年来深交流指南》,为台生提供交通卡、意外保险,协调解决银行开户等,开展资讯专题宣讲,强化“资讯连接”,帮助他们更好融入深圳的工作生活。
浓浓的亲情氛围和良好机会,吸引着台青们从想来“看一看”,到想要“待一段”,继而选择“留下来”。
“我和太太2015年来深圳时,这边没有一个亲戚朋友,也没有其他认识的台湾人,现在已经有了超多关系很好的大陆朋友。这里包容的氛围和追求卓越的奋斗情怀,让我们有了许多职业上的追求和想去突破的领域。”刘天庭说,“就算以后二次创业,我们也还是会选择深圳。”
如今,张艺龄为许多台青提供创业辅导和法律资源平台,用她的话说,“我已经是深圳人了”,她宛如台青朋友们眼中的“哆啦A梦”,不管是创业政策、法律疑问,还是生活上方方面面的问题,大家都会找她,她也在全力帮助台青们积极融入这座年轻的城市。
“我从两年前开始帮忙做实习生辅导的工作,带过的台青大部分都是自己主动来深圳的,他们的思维无一例外变得更加宽阔。我真的想对更多台青们说,来这里看看吧,在深圳你可以接触到更广阔的世界。”纪伟祥说。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12版)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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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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