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当代青年的斗争精神******
作者:樊小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广大青年要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当代青年重任在肩。高校要深入研究青年成长规律和时代特点,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青年激发斗争精神,明确斗争方向,增强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让青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火热实践中绽放绚丽之花。
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斗争方向。一百多年来,一代代青年在党的领导下,凝聚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贡献力量。崇高理想信念犹如明灯,指引广大青年攻坚克难、坚定前行。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向青年讲清楚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让青年从内心深处厚植对党的信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引导青年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是敢于斗争的大方向,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持道不变、志不改,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把忠诚书写在党和人民事业中。
汲取精神滋养,增强斗争意志。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党和人民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党的领导下,一代代青年顽强拼搏、不懈奋斗,展现出无所畏惧、攻坚克难的昂扬斗争精神。我们党的奋斗历史,中国青年为实现民族复兴奋勇争先的光荣历程,是当代青年增强斗争意志的最好教科书和营养剂。要充分利用这些宝贵资源,既梳理清楚历史脉络又抓住生动鲜活细节,既讲波澜壮阔的斗争历史又讲当前复杂严峻的斗争形势,把典型事件、人物、精神转化为教育教学的生动素材,为青年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提供精神滋养和思想支撑。引导青年深刻认识到,我们通过不懈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更要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从而坚定敢于斗争的意志品质,不断增强志气骨气底气,做到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
砥砺奋斗行动,提高斗争本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青年生逢其时,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实现梦想,必须勇于奋斗。广大青年要把实现个人理想融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洪流中,在脚踏实地的奋斗中不断提高斗争本领,用青春和汗水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更多贡献。引导青年到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努力“向下扎根”,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在实践锻炼中提高攻坚克难的本领、创新创造的本领、化解矛盾风险的本领,把发扬斗争精神体现在做好每一件事、完成每一项任务、履行每一项职责中,在向着民族复兴宏伟目标的接力跑中跑出属于这一代青年的好成绩。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