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进入光明网网络安全频道
进入频道页面,映入眼帘的是灵活现代、清晰明快、雅致大气的视觉设计。页面注重丰富栏目形式、提升信息获取效率、优化浏览互动效果,带来迭代更新的阅读体验,有效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网民阅读习惯和个性化需求。此外,新版页面还大幅增加图片、视频展示比例,力求做到文图、视频平衡搭配、相得益彰。
页面左上角的“光明网安”频道logo也发生了变化。颜色以蓝绿配色为主,显得清新爽朗,象征着网络空间天朗气清;一面“盾牌”图标嵌在文字内,代表网络安全重在防护;一侧螺旋式向上的箭头,喻义网络安全发展建设螺旋上升、任重道远。
新版页面设置了行业要闻、大智移云、数字安全、隐私保护、技术前沿、网安科普、评论观察、对话访谈等栏目。其中,“大智移云”板块由之前的数据安全、云安全、物联网等栏目整合而来,集中呈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交融渗透,对社会生产生活带来的改变;新增设的“数字安全”板块,体现了数字时代下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数字安全升级为新趋势、新方向;其余栏目维持既有板块,继续与大家共同见证行业持续发展。
页面上较为醒目的是“安全Lab”区域。该板块以新颖的“图云”形式,将过去一年网络安全频道的典型项目、品牌活动集中展示。十余幅图片海报交错排布、动态跳动,宛如一张时刻运动的安全之网,喻示着网络安全“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需要从业者树立动态、综合的防护理念。
网络安全频道“安全Lab”区域
网络安全频道“融•安全”区域
此外,页面设置“融•安全”板块,重点呈现互联网领域重大活动专题页面;“E•视听”板块集纳相关直播、短视频、Vlog/Plog、动画、长图等新媒体产品,通过轻量化内容传播,做好网络安全科普知识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1月1日,光明网数字化频道(https://digital.gmw.cn/)上线。在新的一年里,数字化频道、网络安全频道将融合联动,持续输出更具“光明特色”的互联网领域报道。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