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动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1月8日讯 为大力推动全省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融合发展,助力改造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塑成高质量发展新优势,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推进“四链”融合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聚力集聚培养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我省将强化“四链融合”重点领域海内外院士专家的精准引进与服务保障,高质量落实住鲁院士科研生活支持保障政策,柔性吸引国内两院院士、海外学术机构院士服务“四链融合”重点领域的发展。以培养引进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为重点,完善泰山学者攀登专家项目的遴选评估工作机制,依托“四链融合”机制重点实施主体,深化“筑峰计划”实施精准度。
大力引进培养青年后备人才。围绕产业链、教育链、创新链厚植人才链,制定出台国家和省专家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对在促进“四链融合”、助力重点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建立省博士后科学基金,加大对“四链融合”重点产业领域、实施主体平台建设支持力度。
着力推动“四链融合”协同育人。探索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人才特殊调配机制、使用机制和支持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四链融合”实施主体运用校企联合引才、周转编制等多种模式培育优秀人才,精准保障关键性骨干人才围绕“四链融合”实现跨体制、跨区域发挥作用。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